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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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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志願服務軍旅,具備下列資格者,得參加甄選。 (一)經中校以上編階主官(管)考核推薦,年齡在32歲以下(自民國74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徵集入營服常備兵役或服替代役人員(服替代役人員係指於國家安全局、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改後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以下簡稱海巡署》或國防部所屬機關、部隊服勤者)。 (二)退伍或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年齡在32歲以下(自民國74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之常備兵後備役、補充兵列管或替代役備役人員。 (三)年滿18歲至32歲(自民國74年1月1日以後至民國8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之女子或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同齡男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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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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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教育部認可之同等學力(如附表1);或國中畢業具特殊之體能、技能或專長(如附表2)。 | |
三、體格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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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體格應合於「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4條第3項第3款規定之「志願士兵體格基準」,(如表)。 (二)自費體檢表1年內有效,依檢查當日起算至該梯次報名起始日止,並以志願士兵體格基準審查之。 (三)女子及常備兵後備役人員,應辦理自費體檢並繳交1年內自費體檢表。 (四)補充兵列管或替代役備役人員,應繳交役男體格檢查表;另前述檢查表已逾1年期限者應附加辦理自費體檢,並繳交1年內自費體檢表。 (五)徵集入營服常備兵役人員應合於「志願士兵體格基準」,並持1年內役男體格檢查表可辦理轉服;超過1年者,由所屬單位函請各國軍醫院辦理「志願士兵體檢」, 並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http://rdrc.mnd.gov.tw)辦理預約體檢。 (六)徵集入營服替代役人員應繳交役男體格檢查表;另前述檢查表已逾1年期限者應附加辦理自費體檢,並繳交1年內自費體檢表。 (七)自費體檢採「網路預約」制,考生須依甄選簡章指定之醫院、規定期程及事項(如附表3),於「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http://rdrc.mnd.gov.tw) 預約及自費新臺幣1,200元實施體檢,並應於當梯次報名截止前至醫院完成體檢,逾期不受理其報考。 (八)考生僅得擇一指定醫院辦理體檢,一經受檢即不得再赴其他醫院辦理體檢,並應妥為保存體檢表正本1份,於入營報到時繳交,以利體格資料查驗及建檔使用。 (九)考生體格經「國軍志願士兵甄選會」(以下稱甄選會)體檢組實施體檢表複審,鑑定為不符合體格規定者,寄發不合格原因通知單。 (十)甄選會將提供考生基本資料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簡稱健保署)進行精神疾病病史勾稽事宜;另由健保署提供考生健康(精神疾病就醫)紀錄, 必要時考生應配合完成醫療評估作業,俾利依考選簡章所訂基準進行人員甄選之體格查核程序。 (十一)曾因精神官能症、精神病、嚴重型憂鬱症、器質性腦徵候群、口吃或啞、性格異常、性心理異常、自閉症、杜瑞氏症、神經性厭食症或暴食症、智能偏低等病症經診斷確定者。 或經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進行精神疾病病史勾稽比對符合前述疾病者,判定為不合格或撤銷其錄取資格。 (十二)役男徵兵體檢被判定替代役或免役體位確定者,除「身高」、「體格指標值(BMI)」、「血色素濃度」或「扁平足足弓角」等項目符合「志願士兵體格基準」可申請複檢外,其他不合格項目 得直接判定為不合格體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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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它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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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應設籍滿20年以上(計算至當梯次入營日為止)。 (二)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強制戒治、觀察、勒戒及保護管束等保安處分裁定確定者,不得報考。但獲准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裁定得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受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曾服志願士兵現役,因個人因素申請不適服現役,經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依考評結果,核定直接轉服常備兵現役、解除召集或退伍未滿3年, 一律不得報名(計算至當梯次入營日為止)。 (四)後備役人員,曾服志願士兵現役未滿7年(計算至當梯次入營日為止),離營最後一年考績、品德分項評鑑在甲等以上,且未一次遭記大過以上或累滿二大過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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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接受徵兵體檢之未役男性社會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辦理自費體檢;隱瞞下列情形, 以自費體檢合格結果報考者,不受理其報考,或撤銷其錄取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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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尚未判定體位,或經戶籍地徵兵檢查委員會判定為「體位未定」者。 (二)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改判體位,尚未判定體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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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發現隱瞞徵兵體檢身體痼疾或不適服役結果與所判定體位者,一律撤銷資格或退訓,已核定轉服志願士兵身分者,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撤銷原核定轉服志願士兵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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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甄選報考時,考生未滿20歲者(出生日期計算至各梯次考試當日),須檢具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如附表4), 未檢具或相關報名資料缺漏者,視同資格不符,考生及法定代理人不得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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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營人員智力測驗未達90分者一律不得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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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曾任中華民國軍、士官(含退伍未志願納入後備役人員)或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畢業並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適任證書, 以後備軍人列管之人員不得報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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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常備兵後備役及補充兵列管人員應至所屬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身分紀錄查核簽署,未完成查核簽署者,判定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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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接受志願士兵基礎訓練,或在營常備兵參加志願士兵甄選時,應填具志願書(如附表5);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共同簽署),志願履行甄選簡章所定之最少年限及應遵行之事項, 並由其法定代理人或保證人出具保證書(如附表6),保證志願士兵發生賠償義務時,連帶負責賠償;志願書及保證書1式3份,分別存管於個人兵籍資料袋內, 並依「兵籍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存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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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具雙重國籍者,經錄取後,應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附正體中文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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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常兵備役及免受基礎訓人員如因故無法親自參加「抽籤分發」時,可申請委託作業,並請於抽籤當日上午九時前,「委託書」(附件)填妥後,傳真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02-27324411)辦理委託抽籤作業, 傳真後即電話聯繫(0800-000-050)資料傳送情況,抽籤結果由承辦單位採適當方式通知申請者;另本委託書不適用於「專長遴選」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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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未役社會青年新訓入伍報到交通平面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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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各考區交通平面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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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體能成績換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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