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一)「學校推薦」、「登記入學」及「個人申請」(採計「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成績) 特殊身分考生。加分優待採計如下表: |
||
身分類別 | 應繳交證件 | 加分優待方式 |
---|---|---|
僑生 | 僑務委員會僑生輔導室核發之僑生身分證明原本。 | 增加各科原始級分3.75%。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辦理。 |
原住民學生 | 一、本人新式戶口名簿影本1份(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記事欄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記事。 二、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有效期限須超過106年3月13日。 |
(1)取得文化語言能力證明者:增加各科原始級分5.25%。 (2)無文化語言能力證明者:增加各科原始級分1.5%。 依「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辦理。 |
蒙藏生 | 一、蒙藏委員會核發之族籍證明。 二、本人新式戶口名簿影本1份(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 |
增加各科原始級分3.75%。 依「蒙藏學生升學優待辦法」辦理。 |
派外工作人員子女 | 一、教育行政機關分發或介考「高級中等學校」入學之函件(如已遺失,應註明其發文機關,發文日期、字號)。 二、護照影本或入境證副本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境紀錄。 |
(1)返國就讀一學年內:增加各科原始級分3.75%。 (2)返國就讀二學年內:增加各科原始級分2.25%。 (3)返國就讀三學年內:增加各科原始級分1.5%。 依「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辦理。 |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 一、本人新式戶口名簿影本1份(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記事欄有「重大災害地區」記事。 二、重大災害地區之認定依該事件相關法規之廢止而停止適用。 |
依「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辦理。 |
退伍軍人身分者 | 一、士官及士兵:各軍司令部製發退伍證明文件影本。 二、替代役:主管機關核准服役期滿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服役3年以上者,士官須另繳初任官任官令或軍事校院各班隊畢(結)業證書影本,志願士兵(含後期轉服士官者)須另繳初次任士兵之人事命令影本。 四、退伍時間/退伍日期之計算: 未滿一年:105.3.2~106.3.13 未滿兩年:104.3.2~105.3.1 未滿三年:103.3.2~104.3.1 未滿五年:101.3.2~103.3.1 服滿法定役期退伍超過3年者,或服役3年以上退伍超過5年者,均不得再享優待。 |
(1)服滿法定役期(含替代役)退伍未滿3年:增加各科原始分數0.75%(不含服補充兵役、國民兵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者)。 (2)服役5年以上退伍未滿1年:增加各科原始分數 3.75%、退伍未滿2年:增加各科原始分數3%、退伍未滿3年:增加各科原始分數2.25%、退伍未滿5年:增加各科原始分數1.5%。 (3)服役4年以上退伍未滿1年:增加各科原始分數3%、退伍未滿2年:增加各科原始分數2.25%、退伍未滿3年:增加各科原始分數1.5%、退伍未滿5年:增加各科原始分數0.75%。 (4)服役3年以上退伍未滿1年:增加各科原始分數2.25%、退伍未滿2年:增加各科原始分數1.5%、退伍未滿3年:增加各科原始分數0.75%、退伍未滿5年:增加各科原始分數0.45%。 依「退伍軍人加分優待作法」辦理。 |
(二)「統測入學」(採計「技術院校四年制與專科學校二年制統一入學測驗」成績) 特殊身分考生加分優待採計。如下表: |
||
身分類別 | 應繳交證件 | 加分優待方式 |
僑生 | 僑務委員會僑生輔導室核發之僑生身分證明原本。 | 增加各科原始分數25%。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辦理。 |
原住民學生 | 一、本人新式戶口名簿影本1份(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記事欄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記事。 二、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有效期限須超過106年3月13日。 |
(1)取得文化語言能力證明者:增加各科原始分數35%。 (2)無文化語言能力證明者:增加各科原始分數10%。 依「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辦理。 |
蒙藏生 | 一、蒙藏委員會核發之族籍證明。 二、本人新式戶口名簿影本1份(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 |
增加各科原始分數25%。 依「蒙藏學生升學優待辦法」辦理。 |
派外工作人員子女 | 一、教育行政機關分發或介考「高級中等學校」入學之函件(如已遺失,應註明其發文機關,發文日期、字號)。 二、護照影本或入境證副本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境紀錄。 |
(1)返國就讀一學年內:增加各科原始分數25%。 (2)返國就讀二學年內:增加各科原始分數15%。 (3)返國就讀三學年內:增加各科原始分數10%。 依「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辦理。 |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 一、本人新式戶口名簿影本1份(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記事欄有「重大災害地區」記事。 二、重大災害地區之認定依該事件相關法規之廢止而停止適用。 |
依「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辦理。 |
退伍軍人身分者 | 一、士官及士兵:各軍司令部製發退伍證明文件影本。 二、替代役:主管機關核准服役期滿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服役3年以上者,士官須另繳初任官任官令或軍事校院各班隊畢(結)業證書影本,志願士兵(含後期轉服士官者)須另繳初次任士兵之人事命令影本。 四、退伍時間/退伍日期之計算: 未滿一年:105.3.2~106.3.13 未滿兩年:104.3.2~105.3.1 未滿三年:103.3.2~104.3.1 未滿五年:101.3.2~103.3.1 服滿法定役期退伍超過3年者,或服役3年以上退伍超過5年者,均不得再享優待。 |
(1)服滿法定役期(含替代役)退伍未滿3 年:增加各科原始分數5%(不含服補充兵役、國民兵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者)。 (2)服役5年以上退伍未滿1年:增加各科原始分數 25% 、退伍未滿2年:增加各科原始分數20% 、退伍未滿3年:增加各科原始分數15% 、退伍未滿5年:增加各科原始分數10% 。 (3)服役4年以上退伍未滿1年:增加各科原始分數20% 、退伍未滿2年:增加各科原始分數15% 、退伍未滿3年:增加各科原始分數10% 、退伍未滿5年:增加各科原始分數5% 。 (4)服役3年以上退伍未滿1年:增加各科原始分數15% 、退伍未滿2年:增加各科原始分數10% 、退伍未滿3年:增加各科原始分數5% 、退伍未滿5年:增加各科原始分數3% 。 依「退伍軍人加分優待作法」辦理。 |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