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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體格:
(一)合於「體位區分標準」之常備役體位者。
(二)役男未參加徵兵檢查或經徵兵檢查、複檢後,尚未判定體位及核判為體位未定者,可先行參加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至錄取分發資格審查作業時,體位判等經檢查符合「常備役體位」
   者(不含依「體位區分標準」第6條規定推定為正常之體位),始得參加錄取分發資格審查。尚未判定體位、體位複檢及核判為體位未定者,得暫予錄取,至入營前體位仍未定者,不得入營,
   並撤銷其錄取資格。
(三)憲兵考(甄)選基準: 
   1.身高:165至187公分。
   2.體格指標值(BMI):18至30;計算公式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
   3.視力:兩眼經矯正視力達0.8以上,且配鏡度數(含散光度數二分之一)各在六屈光度(600度)以內及無辨色力異常(色盲、色弱)者。
   4.曾經實施近視角膜手術(RK、ALK、PRK、LASIK)者,需實施1年以上,經體格檢查無後遺症者。
   5.身體任何部分有刺青、紋身、穿耳洞者,不得報考,各項檢查結果需符合「體位區分標準」常備役體位。

二、在校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成績平均達70分(計算方式:大學、學院採計2門;五年制專科學校後2年、二年制專科學校、二年制技術學院等採計1門),且每門課程均需達60分。
  上述成績於報名期間未符合標準者,應於畢業前取得,未取得合格者,如經錄取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撤銷錄取資格。

三、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強制戒治、觀察、勒戒及保護管束等保安處分裁判確定者,不得報考。但獲准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裁定得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受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四、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20年;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

五、參加考選人員之報考科、系、所(組)、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成績,經各大專校院審查報考資格合格後,即可先行參加考選。前述項次一、三、四之資格基準,將於錄取分發資
  格審查作業前完成查核,經查核符合資格者,始得參加錄取分發資格審查。

六、不合上述資格人員,如在入營前或受基礎教育期間察覺,即予撤銷其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錄取資格及退訓,考生及家長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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